关于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导语 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什么?本地宝小编收集了相关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服务管理,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到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单位名称统一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职工医保”,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同时各经办机构停止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门诊医疗费和医疗补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不论是否参加医疗保险,参加何种医疗保险,一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四、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为其参加同级职工医保的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按各统筹当地的标准按年度缴纳,所需费用全部在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及时为每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划入比率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六、国有改制破产企业因缴费时间滞后,造成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时间延后的,从改制截止日至申领登记日之前的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月数进行一次性补发;同时按原标准补发门诊医疗费。对未领完仍需按月发放的月数,停发门诊医疗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或出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出现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将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失业人员不设置医疗待遇等待期。当月参保登记并缴费后,当月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划转的失业保险金、职工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计算,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标准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只需划转职工医疗保险费,不需划转失业保险金。

  十、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异动手续。

  十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本人可自主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十二、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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