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导语 为您带来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办理方法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
自由裁量基准
一、机动车所有人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二、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三、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以上;
四、外省市机动车需出具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书。
注: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需符合如下条件:(一)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二)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收费依据
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局湘价费[2008]63号
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局湘价费[2012]81号
许可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二、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三、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以上;
四、外省市机动车需出具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书。
注: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需符合如下条件:(一)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二)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许可程序
一、车辆管理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
二、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录入相关信息;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提交材料信息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可以不收存);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六、机动车查验记录表。